吕佳金律师亲办案例
非营业时间致他人损害仍应承责
来源:吕佳金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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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时间致他人损害仍应承责



案例: 20116月份的一天早晨,于女士在一商场门口等人。商场还未开业,营业员正在打扫卫生,于女士便与营业员闲聊起来。闲聊时,商场顶棚吊灯坠落砸了于女士,导致于女士受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7000多元。事后,于女士找商场负责人协调,商场负责人告知:若于女士在正常营业期间进入商场,商场顶棚吊灯坠落砸了于女士,与商场有关,商场可承担赔偿责任;但当时商场未正常营业,于女士私自进入商场,商场顶棚吊灯坠落砸了于女士,与商场无关,商场不负赔偿责任。于女士百思不得其解,商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85中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可知,作为商场应对相关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其成立不以商场与受害者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关系为前提,一切以合理目的进入商场所控制的活动场所的人都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商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不以其是否开业为前提,非营业时间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的,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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