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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车辆所有权 未必承担责任
来源:吕佳金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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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车辆所有权   未必承担责任



案情:孙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重伤。后经查明,肇事车主赵某所驾私家车辆系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现赵某还未付清购车款。根据赵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的买卖合同,某汽车销售公司现还保留车辆所有权。孙某能够向某汽车销售公司主张索赔权利吗?



分析:孙某是不能够向某汽车销售公司主张索赔权利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规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辆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批复的精神,该批复除了使用上述特定情形外,还可以适用以下情形: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购买人使用该车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出卖人均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购买人为出卖人利益而使用该车并致人损害,则另当别论。



据此,在赵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只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孙某是不可以向某汽车销售公司主张索赔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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