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佳金律师亲办案例
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吕佳金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9
浏览量:478


案例:周某、冯某夫妻二人系某公司员工。2011414日,周某、冯某在下班途中不幸与韩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滕州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承担主要责任,冯某不承担责任,韩某承担次要责任。周某、冯某夫妻二人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



分析: 201111日起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对工伤认定作出了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该条第六款的规定,要求职工必须非本人主要责任,也就是只有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才会被认定为工伤。据此可知,因周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不应被认定为工伤。而冯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应被认定为工伤。



感想: 2011年新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是保持一致,让人们更加认识到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的危害性,不仅有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而且交通事故中若要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则不会被认定为工伤。提示和引导了广大劳动者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驶。



以上内容由吕佳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吕佳金律师咨询。
吕佳金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811好评数74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山东省滕州市北辛中路2606号 ( 拓展大厦四楼410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吕佳金
  • 执业律所:
    山东赞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4*********98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山东省滕州市北辛中路2606号 ( 拓展大厦四楼4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