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0年,受害人杨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肇事者范某与受害人杨某在法院的调解下,考虑肇事者范某家庭经济困难,一时难以有足够的能力一次性赔偿受害人杨某,经双方同意,达成调解协议,由肇事者范某于每年1月5日分期赔偿受害人杨某,直至受害人杨某死亡为止。2010年9月,肇事者范某死亡。不知受害人杨某是否可以继续获得赔偿?应由谁对受害人杨某继续赔偿?
分析 :本案中,受害人杨某与肇事者范某达成的分期赔偿协议合法有效。赔偿期限以赔偿权利人杨某的死亡为准。赔偿义务人范某先于赔偿权利人杨某死亡,赔偿权利人杨某是可以继续获得赔偿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的规定,采用定期金方式支付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赔偿义务人范某先于赔偿权利人杨某死亡,如果杨某与范某签订赔偿协议时,范某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财产,应当结合范某提供的担保财产进行赔偿;如果范某提供的担保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金的,范某的遗产继承人须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金的给付义务。